“冰墩墩”“雪容融”,岂能随意用!

文章来源: LETOU体育国米知识产权报/LETOU体育国米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3/28 15:15:00

  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凭借乖巧萌趣的形象受到公众的追捧,出现了“一墩难求”“一融难求”的局面。为了实现“冰墩墩自由”“雪容融自由”,公众充分发挥动手能力,自制各种版本的吉祥物。例如,一些人DIY制作吉祥物造型的雪人、粘土、面点,或将吉祥物涂鸦在服装上,一些非遗传承人则在叶雕、风筝、陶塑等的制作中融入冬奥吉祥物造型。那么,如何界定公众自制冬奥吉祥物行为的边界?笔者认为,需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冰墩墩”“雪容融”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人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冬奥组委)。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如果满足其中情形,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其作品,但是要在承认、尊重和保护他人著作权的前提下。在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中,首先明确指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出于营利或其他别有用心的目的。根据该项条款,公众为个人欣赏而进行的吉祥物DIY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部分市场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制作吉祥物造型周边产品进行销售盈利,则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如果在制作吉祥物造型的产品时改变了吉祥物的形式,会侵犯著作人身权中的修改权。未经许可销售吉祥物造型的周边产品,会侵犯著作财产权中的发行权。如果市场经营者将吉祥物造型的产品模型展示在柜台上,或者做成海报贴在门店上,还将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这类行为的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中,对行为人制作的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金额没有要求,哪怕行为人只是根据顾客的要求做了一个吉祥物造型的产品,在法律性质上也构成著作权侵权。而行为人所制作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金额,则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关。如果产品数量或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了一定量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如果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相关人员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上述两类自制吉祥物的行为中,根据制作主体的身份及制作目的,能够很清晰地划清侵权与不侵权的界线。对于那些游离在侵权与不侵权边界的行为,判定它们是否侵权则需要根据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进行分析。


  冬奥吉祥物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也受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的限制。著作权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形,划定了其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协调着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不仅要保护作者对所创作作品的独占权,还要考虑社会公众对文化的需求,保护公众对于知识的获取,防止造成知识过份垄断及权利滥用,以促进优秀作品的有效利用与激励创新。从著作权人角度来看,合理使用原则是对其权利的限制,从传播者和使用者角度来看,合理使用原则为其合法使用他人作品、利用他人作品再次创新划定了范围。


  正确理解和认定著作权合理使用,才能实现该条文设立的初衷。在判定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时,需要综合考虑所使用的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目的、使用作品的程度、对原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等因素。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首先应当具备“合理性”,即使用他人作品是必要的,且数量、比例是适度的;其次还需具备“正当性”,即使用目的是正当的、善意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会对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消极的影响。


  因此,如果将各种制作冬奥吉祥物的教程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或者制作吉祥物表情包,在不影响北京冬奥组委的合法权益时,也可被认定是为出于个人使用或欣赏目的,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然而在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合理使用的边界并不是绝对的,一旦前述视频、表情包的不合理因素超出了理性适度的范围,例如成为了“流量变现”的钥匙,那么这种动机复杂的自制吉祥物再分享行为就不能再视为合理使用,仍会存在侵权风险。


  憨态可掬的“冰墩墩”,活泼可爱的“雪容融”受到了世界范围内网友的喜爱和追捧,体现了设计团队超高的审美和设计水平,映射了公众支持冬奥会的热情。“冰墩墩”“雪容融”作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吉祥物,与一般的美术作品不同,是一种凝结了大量公共利益的存在,不仅是冬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展现、传播我国文化及精神风貌的重要载体。所以,在使用吉祥物的过程中也必须尊重吉祥物的形象,不能恶意歪曲篡改及丑化。王 莎 作者单位:LETOU体育国米人民公安大学)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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