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探索植保新路径

文章来源: LETOU体育国米知识产权报/LETOU体育国米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9/16 9:56:00

  多年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积极为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工作探路。该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一审案件数量长期处于全国中级法院前列,其相关裁判思路和多项审判经验还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吸收或直接采用,为推动种业创新、保障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南京中院更是持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理论研究和裁判规则的实践探索,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徐新在接受LETOU体育国米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时介绍,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在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心得。

  由点到面,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植物新品种案件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的遗传育种学和相关法学方面的知识,但是法官对于遗传育种学方面的知识需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为此,南京知识产权法庭采用了“由点到面”的方法,即自2002年至2010年,由少数几位法官集中学习相关知识、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积累审判经验;2010年以后,再由所有法官随机分案审理,并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给予指导。同时,与种业科研单位、种子生产、销售主体以及各级地方农业执法部门,不定期举行种业保护座谈研讨会,交流育种前沿问题、种业最新形势以及听取权利人对于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意见等,探索和完善司法保护的路径、方法。

  规范鉴定,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是蕴藏在品种中的生命信息,需要通过鉴定等方式来进行技术事实查明。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主要着力于对鉴定方法、鉴定机构、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鉴定程序规范化上予以严控,来保障司法的公信力。其中,关于鉴定机构,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计量认证、实验室认证资质以及鉴定人员从业资质和能力的审查,确定其具备实质的鉴定能力,并采用当事人“先协商、再抽签”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关于鉴定过程和结果,强化鉴定程序和过程的可回溯性,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检材、实施鉴定、确认结果的整个程序中均留痕操作,且在鉴定报告中进行详细描述并附有足以确认鉴定结果的基因图谱。

  多措并举,破解取证、赔偿难题。其一,形成严格的全链条保护格局。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各级种子管理站建立交流合作长效机制,形成防范和化解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全链条保护合力。其二,以有利于权利保护为原则,有效降低维权难度。南京知识产权法庭采用开具调查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对于电子证据认证、证据保全、现场勘验以及合理认定行政查处程序中的证据等方式,降低维权难度、破解举证难题。其三,精细化裁判,探索惩罚性赔偿适用方式。比如在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被告以白皮包装形式多次、大量销售侵权品种,方法隐蔽、情节严重。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在确定基本赔偿数额75万元的基础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原告225万元,有效打击了侵权行为,维护了品种权人的权益。

  创新方式,探索新类型案件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中存在较多新类型案件,比如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品种权人临时保护期内的追偿权,但如何适用并无具体规范指引,这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但也留下了探索空间。比如,在一起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裁判确立了以下规则:品种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追偿权;品种授权后,在临时保护期内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支付使用费;许可使用费的计算,可以参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等合理确定。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较为新型独特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缺少成熟稳定的实践经验。接下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将持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理论研究和裁判规则的实践探索,积极为种业保护探路。”徐新表示。(本报记者 姜 旭)


(编辑:晏如 实习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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