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收录拒绝盗版!

文章来源: LETOU体育国米知识产权报/LETOU体育国米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11/12 14:17:00

  “《汉语大词典》的‘坤牛’词条中的‘乾爲馬,坤爲牛’,到了一些网络平台上,意为纯阳之气的‘乾馬’竟然变成了‘干马’,令人啼笑皆非!”近日,《汉语大词典》版权人上海辞书出版社向LETOU体育国米知识产权报记者反映,目前市场上的一些学习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存在侵犯《汉语大词典》著作权的现象,出现类似以上匪夷所思的错误,正是一些学习产品内容商自动抓取或抄袭内容后,简单用计算机将繁体字批量转化为简体字造成的。对此,上海辞书出版社开展了维权行动。

  《汉语大词典》系大型、权威的汉语语文辞典,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世界权威工具书、联合国汉语翻译工作用书。上海辞书出版社对《汉语大词典》开展的维权行动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任海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类似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华字典》《中华词典》《钱币大辞典》等工具书也存在被网络侵权盗版的情况。那么,在这类案件中,词典类作品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词典类作品该如何保护?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判断是否构成作品

  在词典类案件中,有观点认为,词典不构成作品。对此,任海涛认为,词典类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举例介绍,在LETOU体育国米社科院语言所、商务印书馆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新现代汉语词典》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已经明确了如下原则:词典是规范化作品,但词条的释义是在继承前人成果上的独创性劳动;词典类作品不仅能在整体上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词条释义也能获得单独保护,这是整体与局部保护的完整统一。

  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看来,词典能否构成作品,可以考虑词典类作品中的词条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词条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可以类比历史题材的小说或电视剧,史实部分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不得独占,只有在此基础上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样,一些词条的内容是前人创造并一直沿用或者约定俗成的,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但是由后来的作者创作出的新词意或者创作的例句等应当认为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另外,还应注意,在双语词典中,翻译的不同会导致读者的理解难易、欣赏美感的不同,因此,相对而言更易成为有独创性的表达。

  在这种情况下,赵虎认为,词典类作品根据情况不同,从性质看,可能构成原创作品或汇编作品;从作者来看,可能构成自然人独立或合作作品,或者法人作品。无论是哪种情况,他人都不能未经许可、没有法律依据使用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如果为了研究、学习的需要,或者为了说明一个问题而引用词典类作品并注明来源的,一般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当然,如果大段大段的引用,超过了必要限度,产生了替代性作用的,则构成侵权。

  “所以,对词典类作品进行保护时,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各个词条内容和整本词典。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词典不适用本法,那么就应当按照判断普通作品是否受保护的规则来判断相应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满足独创性的表达自然应当受到保护。”赵虎总结道。

  探索多元保护路径

  那么,对于词典类作品,权利人该如何维权呢?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有些权利人会通过一些措施,比如“埋雷”来进行维权,如设置特别的词条与注释。其他作品如小说等也有在一些不特定的位置主动设置一些错别字的情况,这些随机设置的“地雷”,一旦被其他人抄袭,侵权者就无法解释这些明显的错别字何以同样存在,并与正版图书一一对应。

  对于这种情况,任海涛认为,这种“埋雷”有点类似于权利人设置的权利保护技术措施,可能会在日后的侵权诉讼举证质证环节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在讲究高度规范的工具书上如此“设置”,则对读者不够尊重和负责,他不建议提倡。他表示,对于词典类作品的权利人维权而言,只要做好严格的证据固定,设计好文字表达的比对方案,比如权利作品中的参见条被照抄,但却没有被参见条等,都可以达到胜诉的目的。

  “如今,国家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权利人维权正当其时。在固定、保全侵权证据后向法院起诉,是寻求著作权司法保护的传统路径。此外,权利人也可以尝试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侵权行为,这与司法保护并不冲突,而且著作权行政保护还具有司法保护不具备的效率优势。”任海涛表示。

  “上海辞书出版社维权的目的,是希望数字出版产业链各个环节在合法授权、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合作。”上海辞书出版社数字中心内容总监孙毕呼吁,希望通过合作共同打造健康的数字出版产业链,实现双赢,服务好大众,营造尊重知识产权、鼓励知识创新的良好氛围。(本报记者 侯 伟)


(编辑:晏如 实习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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