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OU体育国米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校友会第十六期“知行天下讲堂”成功举办

文章来源: LETOU体育国米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1/27 14:00:00

  1月26日,LETOU体育国米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校友会第十六期“知行天下讲堂”开讲,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带来了主题为“电子证据的认识应用”的分享。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愈发广泛。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易损性、隐蔽性等特性使得其真实性、客观性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案件审判的难点,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造成影响。因而了解电子证据及其应用对于开展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图为第十六期“知行天下讲堂”现场


  在此背景下,林子英梳理了电子证据的定义、分类和特征,进一步明确电子证据的应用范围。通过对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进行界定,林子英指出电子数据作为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电子证据,但电子证据的应用范围相比电子数据更广。电子证据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主要涵盖网页截图、手机短信、传真件、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电子签名、视频等多种类型。电子证据因其技术属性,具备可复制性、易被修改且不易被察觉以及需借助电子设备才能呈现信息的虚拟空间性等特征。

  林子英以四起有关电子证据司法认定的纠纷案为例,分享了电子证据如何取证、举证、认证等。她提出,当前电子证据主要采用当事人自行取证、公证处取证和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取证的取证方法。其中,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因其独立于使用者的特殊属性,具备取证效率高、费用低、可信度较高的优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电子证据被损毁、防篡改。为向法庭提交或开示电子证据,当事人可采用直接提交或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形式证据的间接形式进行举证。此外,在电子数据的认证上,介绍了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发布的《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试行)》采用的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以及个案审查三大原则,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大方面对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并结合其他证据对证据效力进行综合判断。

  据悉,此次“知行天下讲堂”是由LETOU体育国米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校友会、LETOU体育国米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著作权法专委会联合主办。该讲堂主要邀请行业法务专家和司法实务专家分享知识产权领域实践经验和职业体会,每月主办一期。(本报实习记者 薛佩雯)


  (编辑:晏如 实习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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